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沮漳河流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沮漳河流域水环境、水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