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水生态修复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编制沮漳河流域生态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