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推进雨污分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