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沮漳河流域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溯源和监测,实施分类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限期整治。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