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沮漳河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