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内部管理制度和侵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制止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省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网络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引导和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