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知识产权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加强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专项执法检查,定期发布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违法线索通报、案件流转、执法联动、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协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