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培育和创造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植物新品种培育和育种材料创新,支持育成品种、自育亲本材料等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农业农村、林业、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应当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相关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布局,推动生物育种、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储运、绿色农业投入品等方面创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