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培育和创造机制,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围绕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开展精准创新,培育和创造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在立项和组织实施全过程强化知识产权布局和质量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