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要求。

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完成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农贸市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鼓励市场开办者进行升级改造。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