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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草原丝绸之路公园文化轴带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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