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通航水域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燃料供受、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的作业活动(以下统称有关作业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