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技术出让方可以从技术贸易纯收益中,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奖金;向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技术的,其提取奖金的比例可以高于百分之五十,奖励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技术受让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从实施该项技术的净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奖励费用,奖励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