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技术贸易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执行国家或者上级部门的计划而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应当按照计划推广,上级主管部门在成果鉴定半年后尚未组织实施的,研究开发单位可以自行转让或者实施,并报计划下达部门备案,收入归研究开发单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