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对在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申报、鉴定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经政府授权部门核准,取消已享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对已经减免的税金,应当责令补缴,并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