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应当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从财政、物资和技术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挥优势的原则,实行自力更生与上级国家机关帮助相结合、技术开发与智力开发相结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