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报酬受法律保护。

科技人员到民族自治地方进行科技经营承包,双方应当签订经济技术合同,其报酬严格按照合同兑现。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活动并取得合理报酬。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