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的管理、协调、服务和普及工作,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专项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学技术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学技术进步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