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处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挪用、克扣、截留科学技术经费的;(二)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