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