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加强省级重大科学基础设施、科学技术创新基地、科学技术园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