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能培训,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鼓励职工开展发明创造和技术协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