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推广应用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环境、防灾减灾、人口健康、公共安全、文化旅游和城乡发展等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组织开展矿冶、化工、生物资源、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等产业的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提升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能力。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