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未按抗震设计文件施工或者达不到相关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应当责令其采取相应措施,达到工程抗震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含有抗震设防内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