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审批、利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