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暂扣等级标志、导游证、从业资格证1至3个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