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定价应当与其经过标准化认定的等级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

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