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监管与权益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指导、服务和监管。从事非学历旅游业务培训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