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授权相关旅游行业组织对旅游经营者(不含旅游购物企业)、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服务质量标准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业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评定。

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经评定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

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不得选择未经等级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