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不包括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
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是指变电站、枢纽机房等专业性、安全性有特别要求的专项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但不包括电力、通信部门的建筑物、铁塔、基站等设施或者其他安装在公共场所设施上的雷电防护装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