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未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情况紧急时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的;
(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未按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的;
(三)编造或者传播有关重大气象灾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