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九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并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适时补充或者订正。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制作或者会同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制作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病虫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政府授权按照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