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干旱、暴雨(雪)、寒潮、雷电、冰雹、低温、霜冻、连阴雨、大风、大雾和高温等造成的气象灾害开展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研究和防灾、减灾的活动。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