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识或者建立监测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