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