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