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的建筑节能和环保专篇中注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未注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
(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