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如实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