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出租、抵押等权利的设定登记及变更登记。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