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条已废止因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主要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也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有安置条件的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不再对其安置。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