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州、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各地、州、市的基本农田指标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