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