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