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