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核定标准收取费用,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不得超载、甩客、擅自加价、坑骗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旅客。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运输途中因车辆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承运,应当及时更换车辆或者交由他人承运,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