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三)违法暂扣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