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道路运输站(场),将其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水路、铁路和航空等运输方式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