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加强标准、计量创新,推动绿色技术研究开发、计量测试、标准研制与产业转型融合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监督产品碳标识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等涉碳类认证评价活动,支持国际贸易、行业管理、市场采购、社会治理等领域采信认证结果,保障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制度体系规范有效实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