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有效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一)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构;(二)非银行支付机构;(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