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一)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与其进行交易,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二)未按照规定对洗钱高风险情形采取相应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四)违反保密规定,查询、泄露有关信息;

(五)拒绝、阻碍反洗钱监督管理、调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六)篡改、伪造或者无正当理由删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

(七)自行或者协助客户以拆分交易等方式故意逃避履行反洗钱义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