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第四十七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能够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修复;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修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